一、門診或病區部分不能用醫保卡(自費)的情形:掛號費、門診病歷費、救護車費、空調費、會診費、陪護床費、伙食費、護工費、鎮痛泵、公傷、生育及計劃生育、犯罪、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自殺、自傷自殘、性病檢測、整容矯形、蓄意違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所造成的醫療費用。
二、對于不能界定是否能用醫保支付的病種,患者可先自費支付,出院后憑發票、出院小結等資料到社保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可以用醫保基金支付的再給予結報。
三、醫保病人看病時必需攜帶本人醫保病歷本及IC卡,保證“人卡相符”,醫院發現“人卡不符”有權要求其改正,如果參保人員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被委托人要在處方上簽字確認,同時登記本人身份證號碼備查。
四、門診醫生要嚴格執行醫保政策,核對病人“人卡相符”,對于代配藥患者要嚴格執行代配藥制度。
五、醫生要嚴格執行“三合理”診療規范、因病施治:慢性病7-10日用量、急性病3-5日用量、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日,出院帶藥不得超過本次出院診斷范圍和處方限量規定。
六、病人使用自費藥品或大型檢查等可能自付的項目時,醫護人員要告知患者,保護病人或家屬的知情權。
七、病人需轉上級醫院就診時必須由主治醫師根據病人病情填寫轉院申請單、科主任審核同意簽字、醫務處審核蓋章后方可轉往指定上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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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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